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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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67XK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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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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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视具体许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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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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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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